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涉案嫌疑人是无罪的,不会有什么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三条 人民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第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系统上能找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住所、家庭成员等。此外,如果涉及犯罪,可以检查嫌疑人的驾驶证件和酒店登记记录等。现在网络管理非常严格,必须有特定的数字证书才能检查互联网上的信息。至于个人财产信息、贷款信息、通讯信息等,在信息网络上是找不到的,只有办理此案的民警能通过银行和通讯部门进行调查,这些调查还需要县级门负责人批准,来办理刑事案件。机关是和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承担刑事案件侦查任务,是国家司法机关之一。机关是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保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同时,机关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司法权。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行政性和司法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五条 人民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1种观点: 1、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违法记录包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以及劳动教养等;2、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向被证明对象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3、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的,派出所可以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2种观点: 一、无犯罪证明是几年内没有记录1、无犯罪记录证明只是用来证实申请人在此之前没有过犯罪记录。犯罪记录证明没有确切的有效期,无犯罪记录公证是6个月有效期,从公证书上所写明的无犯罪截止时间算起。2、法律依据:《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四条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二、哪些情况下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情况有以下:1、筹建期货经纪公司全体拟出资人共同指定的筹建负责人,申请开业的期货经纪公司拟聘用的其他期货从业人员、拟聘用的其他期货业务辅助人员,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筹建负责人,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业的营业部从业人员,拟设外资保险公司的筹建负责人,担任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董事、监事;2、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试办学院拟任院级领导班子成员、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院,董事会成员;3、担任特种行业和除娱乐场所外的公共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典当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旧货企业法定代表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担任经营印章刻制业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或者申请经营个体印章刻制业务;4、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五年内无犯罪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的。需要带上身份信息证明,本人健在、死亡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聘请单位的介绍信或者证明等到相关部门办理。法律依据:《机关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的暂行规定 》 第一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符合本规定申请人范围的单位和公民,可以向被证明对象的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1)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2)中国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3)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民执业必须以“无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4)公民向公证机构申请依法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的。
第1种观点: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刑罚加减依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可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不要求行为人有特殊身份的是非身份犯。在不真正身份犯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具有这种身份,则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换言之,如果行为主体不具有该特殊身份,犯罪就不能成立。因此,这里的身份又可以称为“定罪身份”。一、什么是破坏监管秩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就是我国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详言之,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客体要件,就是我国机关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调节下,形成的监押、管理犯人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状态。监管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是社会秩序在机关这个特殊场所的特殊表现。(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也就是说,构成该罪的主体,必然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机关服刑的罪犯。该罪的主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犯有罪行;第二,经司法机关判决或决定而被收押在机关。这是区分该罪主体和非该罪主体的基本标准。一般情况下,该罪主体包括巳被人民判处拘役以上刑罚而在监狱、队、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即在押犯)。非在押犯虽然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非在押犯人与在押犯人相勾结,教唆、组织、策划、帮助在押犯人实施妨害监管秩序行为的,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必须具有抗拒改造的犯罪意图,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危害机关监管秩序的行为,而故意实施该行为以追求对监管秩序之危害的心理状态。犯罪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发泄对司法机关的不满情绪,有的是为了满思某种私欲,有的则是为了达到一些非法的要求。但不管出于什么动机,一般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二、职务侵占罪中的主体都有哪些(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包括: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二)正确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贪污罪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截然不同内容的两个概念,二者各自取得职业资格的法律依据、体现的法律关系都不相同。因此,司法实务中,我们可以先界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果行为不属《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范围,就应界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三)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这术界有多种观点,如“分别定罪说”、“主犯决定说”、“主犯决定与分别定罪说的折衷说”、“区别对待说”等等。归纳起来,可以划分为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那么同案犯都应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那么全案都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认定依据,即“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犯庭处。”“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犯认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必须根据最高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的要件,注意区分主犯与从犯,结合个案来正确定罪处罚。(四)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刑法》原则第五章规定的所有侵犯财产罪,均没有涉及其单位犯罪的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身份性质不同。真正身份犯中的身份,是定罪身份。非真正的身份犯中的身份,是量刑身份。2、犯人的身份不同。非真正身份犯的范围涵盖非常广,而真正身份犯往往是国家公职人员3、连带责任不同。非真正身份犯由于不是定罪身份,往往连带、共犯不成立。根据《刑法》规定: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因而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真正的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如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身份性质不同。真正身份犯中的身份,是定罪身份。非真正的身份犯中的身份,是量刑身份。2、犯人的身份不同。非真正身份犯的范围涵盖非常广,而真正身份犯往往是国家公职人员3、连带责任不同。非真正身份犯由于不是定罪身份,往往连带、共犯不成立。根据《刑法》规定: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因而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真正的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如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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