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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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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区别:

1、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赠与合同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法律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赠与人可以对受赠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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